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楊維震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
莊佳蓉律師
戴龍律師
被上訴人 全東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芬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舉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