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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實式木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被上訴人 馬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