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東風開發建築有限公司即東風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哲雄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被 上 訴人 德易名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李育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