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沈昌葳
訴訟 代理人 李政儒 律師
被 上訴人 聯聖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斐凱
上列2 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陳正龍
被 上訴人 永道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奕閔
陳文忠
魏誌廷
上列4 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金芸欣 律師
顏婌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五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12年7月12日下午5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茲因受命法官感染新冠肺炎疾病而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