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號
抗 告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頂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河田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聲字第39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