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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昇發交通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芳嚴    指定送達:莿桐○○○0○00○○○
訴訟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25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參見本院卷第13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6,2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