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億建築工程即李國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0,6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