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全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宙妦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