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 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 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原 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原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貽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上列原告等5人與被告鑫祺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等5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89,0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9,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5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