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百洲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昆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