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三嘻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慧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84,7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