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俊智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被 告 均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然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6,4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