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旺得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兆琳
被 告 梁名鳳即梁浩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是否符合共同訴訟要件,仍待承審法官依法審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