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亞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銘
原 告 吳鋐泰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祥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亞訊開發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㈡原告吳鋐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19,8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