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膜哲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翰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品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