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程樺涼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賓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7,4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