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黃鉦淵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曾彥鈞律師
被 告 樹藤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藤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