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義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監造技術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9,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6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