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政大書城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 0樓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銘輝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 1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被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被 告 晉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 0、0樓、地下室0樓
法定代理人 邱謝滿玉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另按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底一層建物,惟未說明前揭建物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報前揭建物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並依其價額,按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