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被 告 拓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