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黃進忠
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林峻屹律師
被 告 凌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義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