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翰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龍
被 告 李耿銘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韓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8,562元【計算式:(41,300元/平方公尺×91.72平方公尺×119/140)+(41,300元/平方公尺×61.88平方公尺×27/28)+(41,300元/平方公尺×11.66平方公尺×27/28)=6,148,5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