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遠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憲錩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