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子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浚欽、許正昇、宏固土木包工業即蔡家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