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蔡景棟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原告與被告朋龍農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