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金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梓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萱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2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