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陳志騏即金大基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33,2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