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6號
原 告 鴻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璿
訴訟代理人 張少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洪靖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靖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3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