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80號
原 告 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藤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妮
張弘康律師
梁馨云律師
被 告 李龍溪
李安正
鄭木田
黃銘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0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