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
上 訴 人 武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程順發
訴訟代理人 周嘉韋律師
被 上訴人 遠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憲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由送達翌日起算20日之不變期間,上訴之末日應為111年11月8日,上訴人於111年11月9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按,依上說明,本件上訴已經逾期,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