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
抗 告 人 武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程順發
訴訟代理人 周嘉韋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