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正育
陳正昌
被上訴人
即被 告 陳寶元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 弄0號五樓之0
陳泰章
陳傳明(即陳甲宗之承受訴訟人、陳奕竹即陳奕得 之承當訴訟人)
陳建宏
陳煥璋(即陳甲宗之承受訴訟人、陳奕竹即陳奕得 之承當訴訟人)
陳鄭寳猜
方秀英
林崇耀
吳素妙
莊世興
劉欣怡
曾河銘
梁清南
李秀敏
梁梵瑩
方醫良
梁家萍
鄭正昇
黃寶環
林玄瀞
馬榮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6,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