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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3號
原      告  郭啓明


被      告  竟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