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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8號
原      告  郭泰志  
訴訟代理人  蔡宜均律師
被      告  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琴  
訴訟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朱日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下稱另案)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另案原告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5年6月3日撤回起訴而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裁定,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