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98號
原 告 郭泰志
訴訟代理人 蔡宜均律師
被 告 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琴
訴訟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朱日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下稱另案)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另案原告益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5年6月3日撤回起訴而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裁定,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