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7號
原 告 展祥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彰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積德佳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湖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陳乃慈律師
蘇榕芝律師
鄭安妤律師
複代理人 葉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