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86號
原 告 全曜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閰梅琪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玉萩、鄭文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7,380元,尚應補繳3,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