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01號
原 告 蘇莉娜(即原告陳謙毅之承受訴訟人)
陳昱丞(即原告陳謙毅之承受訴訟人)
陳人愷(即原告陳謙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哲雄(即被告陳三吉之承受訴訟人)
陳哲河(即被告陳三吉之承受訴訟人)
陳哲民(即被告陳三吉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如(即被告陳三吉之承受訴訟人)
陳靜女(即被告陳三吉之承受訴訟人)
陳崑南
陳正二
陳福泰
陳榮文
陳茂寅
陳昆民
陳清水
陳清源
陳至瑜
陳國銘
陳坤進
王信分
陳金英
陳梅桂
東野振雄
李明倫
李其蓉
陳志成
陳榮文(即陳少即陳永裕、陳楊葉之繼承人)
胡桃(即陳少即陳江山之繼承人)
陳振明(即陳少即陳乾之繼承人)
陳振龍(即陳少即陳乾之繼承人)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即陳少即陳江山之繼承人)
被 告 陳俊欽(即陳少即陳江山之繼承人)
陳文英(即陳少即陳鳳明之繼承人)
陳文雄(即陳少即陳鳳明之繼承人)
被 告 詹建雄(即陳少即詹陳桃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詹智傑
被 告 詹正宇(即陳少即詹建斌之繼承人)
詹明哲(即陳少即詹建斌之繼承人)
曾菊芳(即陳少即詹美靜之繼承人)
曾忠仁(即陳少即詹美靜之繼承人)
詹美華(即陳少即詹陳桃之繼承人)
陳志堅(即陳少即陳連春、陳李秀端之繼承人)
陳志峯(即陳少即陳連春、陳李秀端之繼承人)
陳淑燕(即陳少即陳連春、陳李秀端之繼承人)
陳致中(即陳少即陳昆山之繼承人)
陳莊素美(即陳少即陳昆龍之繼承人)
陳正原(即陳少即陳昆龍之繼承人)
陳采幸(即陳少即陳昆龍之繼承人)
陳伶容(即陳少即陳昆龍之繼承人)
莊陳玉花(即陳少即陳右之繼承人)
翁鴻銘(即陳少即翁陳玉盆之繼承人)
翁麗娟(即陳少即翁陳玉盆之繼承人)
翁儷峮(即陳少即翁陳玉盆之繼承人)
翁麗卿(即陳少即翁陳玉盆之繼承人)
翁欀皊(即陳少即翁陳玉盆之繼承人)
許陳玉英(即陳少即陳右之繼承人)
陳美娥(即陳少即陳右之繼承人)
陳振隆(即陳少即陳神保之繼承人)
陳平常(即陳少即陳神保之繼承人)
陳金卿(即陳少即陳神保之繼承人)
陳耀魁(即陳少即陳神保之繼承人)
陳淑珍(即陳少即陳神保之繼承人)
陳㠶(即陳少之繼承人)
陳建源(即陳盾即陳清達之繼承人)
陳德山(即陳盾之繼承人)
陳秀富(即陳盾之繼承人)
陳三順(即陳本之繼承人)
陳德南(即陳本之繼承人)
陳秉洋(即陳本之繼承人)
吳珏廷(即陳本即吳錫泓之繼承人)
吳岳璋(即陳本即吳錫泓之繼承人)
李陳秀香(即陳本之繼承人)
吳明學(即陳本即陳秀鳳之繼承人)
何陳秀英(即陳本之繼承人)
陳寬見(即陳海清即陳火塗之繼承人)
陳秋根(即陳海清即陳火塗之繼承人)
陳麗芬(即陳海清即陳火塗之繼承人)
陳俊榮(即陳海清即陳和文之繼承人)
陳嘉婧(即陳海清即陳和文之繼承人)
陳櫻瑛(即陳海清即陳和文之繼承人)
陳璿安(即陳海清即陳和文之繼承人)
陳瑞宜(即陳海清即陳和文之繼承人)
陳春枝(即陳海清之繼承人)
陳竹合(即陳海清之繼承人)
林瑞成律師(即陳達吉之遺產管理人)
陳怡沁(即陳楊葉之繼承人)
陳映孜(即陳楊葉之繼承人)
陳韋呈(即陳楊葉之繼承人)
陳玉真(即陳楊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蘇麗娜、陳昱丞、陳人愷為原告陳謙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陳哲雄、陳哲河、陳哲民、陳慧如、陳靜女為被告陳三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陳謙毅於民國114年8月6日死亡,繼承人為蘇麗娜、陳昱丞、陳人愷(下稱蘇莉娜等3人),且無拋棄繼承之情事,有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被告陳三吉於114年5月3日死亡,繼承人為陳哲雄、陳哲河、陳哲民、陳慧如、陳靜女(下稱陳哲雄等5人),且無拋棄繼承情事,有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參。
㈡惟蘇莉娜等3人、陳哲雄等5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命蘇莉娜等3人為陳謙毅之承受訴訟人、陳哲雄等5人為陳三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