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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20號
原      告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攸
訴訟代理人  何一芃  律師
被      告  吳雪麗
訴訟代理人  方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21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原告業已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2年5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