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67號
原 告 元升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 告 井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瓊
訴訟代理人 洪加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9日下午4點,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