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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67號
原      告  元升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      告  井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瓊 
訴訟代理人  洪加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9日下午4點,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