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泰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