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06號
原 告 蘇曼晴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陳文昌
張浩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行
代 表 人 王碧玉
訴訟代理人 諶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之紛爭涉及被告張浩哲、陳文昌涉犯詐欺案件,由臺灣臺東、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因其等所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裁定於該刑事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刑事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卷附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被告張浩哲)、被告陳文昌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