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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06號
原      告  蘇曼晴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陳文昌  

            張浩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行

代  表  人  王碧玉  
訴訟代理人  諶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之紛爭涉及被告張浩哲、陳文昌涉犯詐欺案件,由臺灣臺東、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因其等所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裁定於該刑事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刑事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卷附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被告張浩哲)、被告陳文昌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