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15號
原 告 集財實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鎮○○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平西
上列原告與被告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4,2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