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80號
附帶上訴人 許瑞玲
以上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吳哲彰等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98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