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得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周英利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周富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見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661號卷第7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