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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林昇璋
            林祈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載「最高限額5,000,000元」應補充更正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原告聲請裁定將原判決附表所載「最高限額5,000,000元」更正為「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5,000,000元」,核與卷內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內容相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