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創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瑞祈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右民
鄭永成
鄭美華
鄭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5,170元(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請求確認通行權範圍之土地面積及其公告現值為基準計之;上訴聲明雖包含確認通行權、拆除鐵皮雨遮、埋設管線,但其經濟目的同一,故以上訴聲明範圍之土地面積共計56.65平方公尺,及所涉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9,800元計算),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