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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聖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明 



被      告  志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已解除,被告依民法第259條之規定,應返還原告價金新台幣1,825,000元,而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有起訴狀、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復查無民事訴訟法所定得由本院管轄之特別審判籍事由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