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張瑞賢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張籃山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 告 張文輝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奕廷律師
湯建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