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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張瑞賢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張籃山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      告  張文輝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奕廷律師
            湯建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