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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安世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藤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盈泰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毓庭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沈佳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並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
    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9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林安藤已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原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所欠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