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安世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藤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盈泰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毓庭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沈佳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並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
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9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林安藤已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原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所欠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