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淑鈴
漢天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清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容任
孫銘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30日111年度訴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林淑鈴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7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漢天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74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林淑鈴、漢天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9,468元、65萬4,796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1萬0,74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附表一:上訴人林淑鈴部分
附表二:上訴人漢天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